办事指南

关于印发《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3-21   浏览次数: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运行管理办法

(修 订)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率和投资效益,科学配置资源,实现资源共享,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管理办法》《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实施细则(暂行)》江苏省《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以及《省教育厅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实训室(基地)实行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机制,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包括科研设施),国家科技部统管的23种大型仪器设备(见附件1),符合条件的均须加入开放共享平台。单价在10万元以下、共享性强的仪器设备,实验实训室(基地)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实验实训室(基地)所在部门是组织实施资源共享的责任部门,实验实训室(基地)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服务的日常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运行实行有偿服务,鼓励大型仪器设备主动对校内、外开放,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逐步实现以机养机。

第五条 凡利用学校实验实训室(基地)仪器设备对校内科研和对校外服务的,须填写《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共享运行审批表》(附件2),报国有资产管理处与财务处审批后,在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站上公布。

第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的内容:

(一)为用户进行研制、开发、检测、试验、编程、分析、鉴定、测量等;

(二)为用户培训实验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或承接进修、学习业务;

(三)为用户进行实验或科研;

(四)自制仪器设备的技术转化、复制加工;

(五)其它服务。

第七条 凡国家或者省物价管理部门有统一定价的,参照收费标准制定;凡没有统一定价的,由实验实训室(基地)核算运行成本,结合市场调研,由二级部门制定统一收费标准报学校审批后实施。

制定收费标准时参照以下要素:

(一)设备折旧费:设备值÷折旧年限÷年额定机时数;

(二)水、电、气、房屋占用费;

(三)实验实训耗材费;

(四)维修费:设备值×6%÷年额定机时数;

(五)人工费:按照现行工资水平计算;

(六)微额利润。

原则上校内教学、科研等技术服务不收费或只收取成本费。

第八条 凡校外需要使用大型仪器设备的均应缴纳相关费用。

第九条 财务处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专项资金账户,负责收费管理,校内项目收费由用户到财务处办理现金或转账,对外服务收费由财务处出具收费票据。

  第十条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程序:

(一)使用人与大型仪器设备所在部门进行预约,确定技术服务的内容;

(二)实验实训室(基地)填写学校统一印制的《大型仪器设备共享运行缴费通知单》(一式三联);

(三)用户凭缴费通知单(两联:一联财务留存,一联为缴费回执)到财务处交费,大型仪器设备所在部门在确认交费后(缴费回执由财务处盖章后交实验室留存)进行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 每年年终核算共享收益。共享运行扣除税金后收入的30%归学校,其中5%为学校收取的管理费,25%主要用于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设备的日常管理,对外的业务推广、交流、开发、培训,对实验实训室(基地)技术服务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进行奖励;70%归设备所在二级部门,作为运行成本、低值易耗、设备维护、工作补贴等费用。工作补贴费原则上不超过全年总收入的15%。

第十二条 所有技术服务均应按照审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严禁乱收费,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校内人员不得私自利用学校的优惠政策为校外人员提供任何形式的技术服务;不得私自收取现金,一经发现,对违者按收费标准的3~5倍罚款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各实验实训室(基地)应根据设施与仪器开放、运行、使用和维护的技术需求,合理配置实验技术人员岗位,建立专业化、职业化技术服务队伍。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人员须经培训后上岗,确保大型仪器设备的完好;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大型仪器设备对校内、外开放。否则将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和适当处罚。

第十四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获取的服务收入可作为学校申报绩效工资总量的经费来源;绩效工资和奖励分配时,应向在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对外开放共享中表现积极、服务优良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倾斜。

第十五条 对于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设备所在二级部门应从开放共享服务收入等经费中设立专门的设备维护维修基金,用于对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确保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十六条  各实验实训室(基地)应建立完善科研实验助理制度,根据所承担科研任务的需要,可自主聘用科研实验助理,其薪酬经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仪器共享服务收入、科研项目经费和学校其他经费等多渠道筹集。

第十七条 各二级部门实验实训室(基地)对校内、外服务,必须履行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提供及时的技术保证和可靠的分析测试结果的义务。

第十八条 学校每年对各部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工作进行考评,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管理使用状况、开放共享的服务质量、开放共享的有效机时、使用效益及收入进行评估。对现有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效率高、管理维护好、开放共享及服务优良的使用部门,学校将优先考虑其新增的仪器设备购置需求,并优先提供其所属设备的维护维修费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教学和科研部门。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共享运行管理办法(试行)》(苏信院后〔2016〕8号)终止。

附件:1国家科委统管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目录

         2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共享运行审批表

 

 

                      


附件1

 

国家科委统管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目录

一、电子光学仪器 

1.电子显微镜

2.电子探针

二、离子光学仪器

3.离子探针

4.质谱仪

5.各种联用仪

三、X射线仪器

6X光萤光谱仪

7X射线衍射仪

四、光谱仪器

8.红外分光光度计

9.紫外分光光度计

10.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11.光电直读光谱仪

12.激光拉曼分光光度计

13.萤光分光光度计

五、波谱仪器

14.核磁共振波谱

六、色谱仪器

15.气相色谱仪

16.顺磁共振波谱仪

17.液相色谱仪

18.氨基酸分析仪

七、触谱仪

19.电子能谱仪

八、天平差热分析仪器

20.热天平

21.差热分析仪

九、实验室仪器

22.图象分析仪

23.超速离心机(4万转/分以上)

 


附件2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运行审批表

申报单位


设备名称


设备编号


规格型号


    价


制造商


购置年月


存放地点


操作人员


联系电话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服务内容


收费标准


实验实训室

负责人意见

(签字)


 二级学院(部)负责人

(签字)


  财务处意见


国有资产管理处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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