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做好2019年上半年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4-15   浏览次数: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

为规范我校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工作,减少无效资产占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依据《省教育厅关于省属高校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管理的通知》(苏教财2016【13】号)和学校相关规定精神,决定近期对部分拟报废固定资产进行报废回收处置,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废处置的范围、原则和条件

(一)报废处置范围

本次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的范围包括办公设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后勤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

(二)报废处置的原则

1.账卡相符、账物相符;

2.符合固定资产报废的条件;

3.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报废减量,不影响教育、教学的正常进行,不影响专业建设对仪器设备拥有量(数量和金额)的要求。

(三)报废处置条件

申请报废处置的资产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达到或超过使用期限且无法正常使用的,使用期限可参照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折旧年限;

2. 主要部件或结构已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修复价值;

3经技术鉴定,确属质量问题或损坏严重无法修复及修复费用超过、接近新购价格;

4.因国家标准改变而不符合现在使用要求,且不能改装利用;

5.国家规定应淘汰的技术性能落后,高能耗,低效率的仪器设备;

6.继续使用易发生危险的设备;

7.图书的报废报损,应经有关专家鉴定,确认已无使用价值和保存价值;

8.文物和陈列品,无论有无修复价值,除特殊情况下可报损外,一律不得报废。

二、报废处置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部门评估鉴定与申报( 4月15日—4月26日)

各二级部门对本部门固定资产进行全面自查,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拟报废的固定资产进行技术鉴定。

1、符合报废条件(三)1项的,无需提供纸质申请单,由本部门资产管理员,对照本部门固定资产明细账,直接在“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发起处置申请,填写“处置申请单”,并分类列出拟报废处置的资产明细,明细需包含购置日期,折旧年限等信息项;

2、符合报废条件(三)2-8项的,发起处置申请方式同上,同时须在系统“附属文档”标签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相关材料需经专家鉴定,使用部门盖章,负责人审核签字,大型或贵重仪器设备的报废需提供专项论证报告;

3、需分类制表,提出报废申请的是指:计算机、家具、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未满足报废年限且报废原因不同的资产。

(二)学院审批与资产回收

1、对于已鉴定符合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各二级部门在学院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根据鉴定表签署的处置意见,重新调整处置单明细,并提交处置申请单。

2、经归口复核、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报学院领导审批。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回收待报废资产,各部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三)回收与账务管理(5月份)

1.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待处置固定资产的回收。待报废的固定资产经校内审批完成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员进行回收入库,并登记在册。特殊情况下可以暂存原使用部门,须办理暂存委托书,并登记在册。

2.回收的废旧物资应及时建立废品账,分类分列摆放,对于可利用的报废物资,建立调剂使用手续。

3.对上级部门授权处置的资产,处置前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估、确定价位,再联系废旧物资经销商看货、竞价拍卖。金额较大或批量较大的物资处置,采用公开招标、邀约收购、竞价等方式进行处置。

4.学校固定资产处置收入按照国家关于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鉴定论证、搬运等相关费用后,上缴学校财务,及时上缴国有资产收益。

5.处置资产的账务处理。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后,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报批回复,财务处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国有资产管理处调整有关资产账目,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四) 报批(报备)上报

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审批通过的授权处置资产进行汇总,经学校院长办公会议决议、校园网公示通过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报省教育厅报批(报备)。

三、工作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各二级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工作,认真学习相关规章制度,由部门(行政)负责人扎口,明确一名本部门资产管理人员负责该项工作的联络。各使用部门要以此次集中报废处置工作为契机,对本部门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和清理。

(二)积极配合,按时完成。各二级部门积极按照报废处置程序及时间安排,配合国有资产管理处做好每一阶段的工作,及时沟通意见,按时提交相关材料,确保全校资产报废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二)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各二级部门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拟报废资产运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严格按照此次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的要求,把握报废的标准,确保学校固定资产物尽其用。对于有账无物的情况,使用部门要写出专项说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不得瞒报虚报,不得“搭车”报废。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1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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