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关于使用
科研项目经费购买货物或服务的有关规定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以及《省教育厅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苏教科[2018]9号)等文件精神及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对我校使用科研经费购买货物或服务,作如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
1.本规定所称的“科研项目”,是指学校承担的由国家、省、市等上级组织下达的、经费来源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资助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学校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校开展科研活动从政府主管部门之外的渠道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科研项目。
2.本规定所称的“货物或服务”,是指使用科研项目经费采购的用于科研活动的仪器设备及满足其使用功能所需的零部件、试剂耗材、软件等货物或服务。
二、采购限额标准及采购方式
1.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买仪器设备或科研服务,按照上级及学校采购招投标管理相关规定实施采购。
2.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1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自行组织采购或提交政府网上商城采购,采购结束后将成交结果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投标中心)备案(具体参照学校《二级部门自行采购管理办法(暂行)》执行);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10万元及以上的,提交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投标中心)组织采购。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采购结束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3.科研项目急需且达到学校招标采购限额的设备和耗材采购,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科技处组织专家对项目的急需性、必要性、先进性等进行论证,提交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投标中心)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执行采购。
4.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且达到学校招标采购限额的仪器设备,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科技处组织专家对项目采购来源的唯一性、必要性等进行论证,提交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投标中心)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执行采购。
5.对首购首用重大创新且达到学校招标采购限额的产品与服务,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需提供首购首用相关证明材料),科技处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必要性、科学性等进行论证后,由项目负责人组织采购,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采购结束后报省财政厅备案。对符合条件的首台套重大装备,项目负责人应按有关规定积极申请保费补助。
三、其他条款
上述条款为对学校采购和招投标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未尽事宜提请学校采购和招投标工作组集体审议,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